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主要营业地点,清楚展示公司名称

根据《公司条例》,有限公司必须在注册办事处和每个营业地点展示可清晰看见的水牌,否则可能被检控和罚款。
法律依据与要求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 第642条,所有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必须:
- 在注册办事处展示: 在其注册办事处的显眼处,持续地展示一块采用可阅字体的公司名称标牌。
- 在每个营业地点展示: 在任何业务地点(例如分行、店铺、办公室),如果该地点并非其注册办事处,但正在进行业务,也必须在该地点的显眼处展示公司名称标牌。
- 标牌要求: 标牌上的公司名称必须以可阅字体(easily legible letters)清晰展示,让任何与该公司有联系人能轻易看到。
公司没有遵守上述规定:
- 可能被检控和罚款: 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 $10,000。
- 每日罚款: 如果违规情况持续,则可处按日计算的罚款 为每日 $600。
公司注册处 https://www.cr.gov.hk/tc/faq/companies-ordinance/disclose-company-name-liability.htm
第622章 《公司条例》 ── 第899条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zh-Hant-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