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条例

遗产税
《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是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的法令。该条例取消了遗产税的征收,因此对于在该日期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无需提交遗产申报誓章或呈报表,也不需要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来申请遗产承办书。
然而,在2005年7月15日或之后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遗产(即「过渡期的遗产」),如果其基本价值超过750万港元,则只需要缴纳象征性的100港元税款。
遗产承办
在遗产承办方面,有遗嘱的遗产和没有遗嘱的遗产有以下不同:
有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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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有遗嘱的遗产中,遗嘱执行人是在死者最后一份遗嘱中指定的人。该遗嘱执行人有权申请遗嘱认证书,并负责处理遗产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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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认证书:遗嘱认证书是由法院发给遗嘱执行人的文件,确认其为合法的遗嘱执行人,有权处理遗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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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的受益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有优先权获得遗产的分配。遗嘱中可以列明具体遗赠的资产和受益人。
没有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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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或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由遗产管理人来处理遗产事务。通常,遗产管理人是死者的近亲(如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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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书:遗产管理书是在没有遗嘱或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法院发给遗产管理人的文件,确认其为合法的遗产管理人,有权处理遗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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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遗嘱继承法律:如果没有遗嘱,遗产将根据相应的无遗嘱继承法律进行分配。根据法律规定,有优先权继承遗产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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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任命:如果有多人符合申请遗产管理书的资格,但存在争拗,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庭决定谁能被委任为遗产管理人。
税务局
https://www.ird.gov.hk/chi/tax/edu.htm#a02
遗产承办处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es_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