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 追收税款 处理

– 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
– 若纳税人没有缴付税款而意图离开香港或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税务局局长可向区域法院申请阻止离境指示,以防止纳税人逃避缴税责任。
– 税款须按照评税通知书上的指定缴税日期或之前缴付,否则将被视为欠税。
– 如果税款在缴税日期后未缴清,税务局会采取法定措施,包括征收附加费和向第三方追收税款。
– 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将加征全部欠税(包括第二期税款)的5%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
– 税务局就在缴税日期起计6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包括5%附加费)再加征10%的附加费。
– 向第三者(包括纳税人的雇主、银行、租客、债务人、顾客等)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追收税款。
–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负上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 的个人法律责任。
– 若该第三者属雇主身分的话,雇主在扣除雇员工资时,须遵守《雇佣条例》(第57章)第32(3)条规定,即雇主在该个工资期中总共可扣除的工资总额(包括其他各项扣除),除于某些指定情况 外,不得超过雇员在该期间所得工资的一半。有关《雇佣条例》的详情,请浏览劳工处网页。
– 在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
– 税务局可向区域法院申请发出传讯令状,向欠税人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欠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除须缴付在登录判决时已到期缴付的欠税外,还须负责缴付法院费用、定额讼费及由申索诉讼开始 至判定债项全数清缴日期间的利息。
– 如获法院裁定的债项仍未清缴,税务局可申请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扣押纳税人的动产,或就该名纳税人的不动产执行押记令。税务局亦会提出破产/清盘的申请。
追讨拖欠税款的措施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taxfiling/consequences/recovertax.htm
